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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警官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3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福建省警官学校住宿费收取标准的报告》(闽狱[2002]195号)悉,根据《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警官学校新建和改造的学生公寓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福建省警官学校学生公寓14号楼的收费标准为530元/生、学年。 考虑到个别学生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实际情况,警官学校应按《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保留足够的普通学生宿舍(按360元/生、学年收取)供经济困难的学生住宿。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福建省警官学校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学生公布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大中专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收费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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