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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宏观经济学会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藏价费[200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宏观经济学会:
你会《关于申请审批〈西藏自治区宏观经济学会收取会费的决议〉的报告》(藏经学会(2002)1号)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入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入会,不得强制收费。 二、缴纳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会员:每单位每年1000元; (三)企业单位团体会员: 1、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下,每年600元; 2、自有资金1000--3000万元,每年2000元; 3、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每年3000元。 三、此复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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