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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2]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技工学校招生收费的函》(粤劳社函[2002]219号)悉。为解决技工学校招生经费不足问题,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经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并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单独组织招收技校学生考试的,可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1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即每人每科10元。 二、技校招生录取费标准统一改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局《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2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生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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