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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一、根据财综[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我市欠缴“两金”的企业应按照如下程序申请将欠缴的“两金”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 (一)我市欠缴“两金”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报批表,并附送证明欠缴“两金”数额及欠缴情况的相关材料,由办事处在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签注意见。由办事处下文批准中央企业将欠缴的“两金”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我市欠缴“两金”的市属企业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及报批表,并附送证明欠缴“两金”数额及欠缴情况的相关材料,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签注意见。由市财政局下文批准市属企业将欠缴的“两金”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我市欠缴“两金”的区县属企业应向各区、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及报批表,并附送证明欠缴“两金”数额及欠缴情况的相关材料,由各区县财政局在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会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签注意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签注意见后,由各区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按上述第二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纳税人应于2002年11月30日前按第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三、请各中央企业尽快向所属企业转发该文件,并按文件要求及时申请办理有关事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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