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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景炎中学等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株洲景炎中学、株洲九方双语实验学校、株洲风凰中学、攸县震阳中学四所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和核定上述学校的收费标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株洲景炎中学初中一次性办学经费8000元,杂费每生每期118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300元(统一配置的生活用品按成本收取),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 2、株洲九方双语实验学校初中住宿生每生每期4000元,走读生每生每期3600元(含办学经费、杂费、生活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和住宿生的住宿费,不含伙食费)。 3、株洲凤凰中学高中一次性办学经费6000;学费和代收费每生每期1100元(含书籍课.本费),住宿生住宿费每生每期200元。 4、攸县震阳中学初中一次性办学经费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180元,杂费书籍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四所中学,除株洲景炎中学外其余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重新报批收费标准。景炎中学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仍按我局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你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管理,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上述学校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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