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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长物价[200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建委):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经字[2002]16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宅租金调整的具体标准; 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8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0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20元。 非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4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5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65元。 简易住宅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95元。 二、住宅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标准仍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金按长春市标准一并调整; 四、具体调价时间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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