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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穗人薪[2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粤人薪[1999]2号)文件精神,现将2002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按广州市2001年度3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1845元/月)计算为5535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穗人薪[1999]5号文件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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