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现将其中甲类101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公布的101种补充剂型规格价格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一。我局陕价管发[2001]139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我局提出价格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未统一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暂按我局制定的临时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二。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
三、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品(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四、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省内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报我局审核后正式上报国家计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五、附表价格及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略)
二、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