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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公布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
一、企业为本市城镇户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7%降为16%,为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维持6%不变;职工个人(含外来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5%上调为6%。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参照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标准,为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每人每月470元;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每人每月420元;同安区每人每月35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实施。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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