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文件的要求,市局原有的临时用地审批下放给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府的16号文件和市局关于临时用地审批的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市政府文件和市局的工作意见,就保留或增加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向本区县政府报告。同时,结合市局的工作意见,抓紧制定有关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工作规范),积极开展该项审批工作。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节录)(略)
2.关于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工作意见
附件1:
关于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工作意见
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应依据土地性质和用途分别办理。
二、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审批工作规范
(一)申办所需提交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重大项目临时用地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
3.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定临时用地协议或临时用地合同;
5.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6.用地单位有关证明文件。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用地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有关材料;
2.初审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主管局长审批;
5.通知用地单位缴费,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三)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工作规范
(一)申办所需提交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
3.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5.用地单位关于临时用地现状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6.用地单位有关证明文件。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用地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有关材料;
2.初审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土地使用者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主管局长审批;
6.通知用地单位缴费,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三)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