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2009年锡林郭勒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2009年锡林郭勒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做好2009年度全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按照《锡林郭勒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141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我盟属内蒙古北部高原丘陵区,整体地形起伏变化不大,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现象,地面塌陷仅发生在一些老矿区局部地段且规模较小。全盟大多地段为侵入岩岩性组和喷出岩岩性组构造,中部区局部地段和南部山区地段因山体平缓,为一般性防治区(即底度易发区)。根据全盟目前地质环境条件,2009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应该注意几处大型露天矿山坑口滑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的发生。
(一)锡林浩特市胜利煤田开发区内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锡林特煤矿矿区(生产区、生活区)地下采空区易引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质灾害;G303公路南郊段滑坡地质灾害;
(二)西乌旗白音华煤田开发区内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哈达图煤矿、跃进煤矿露天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S307公路哈达图煤矿矿区段滑坡地质灾害,生活区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三)东乌旗乌尼特煤田乌尼特煤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额合宝力格煤田特根召井田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
(四)东苏旗白音乌拉煤田芒来煤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
(五)西苏旗查干诺尔碱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
(六)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煤田露天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
(七)阿旗玛尼图煤矿区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八)各旗县市(区)采石场、砂场、粘土矿汛期易引发滑坡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及范围根据上述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区段分布情况,确定2009年度重点防范胜利煤田、白音华煤田等大型露天开采煤矿排土场和矿坑容易发生的崩塌、滑坡灾害,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和矿区工人的生命安全;露天矿滑坡危及矿区内国道、省道,威胁公路的正常运行和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
三、重点防范期
我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汛期,即5月1日至9月30日。盟、旗县市(区)国土局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防范工作状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确保安全度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暴雨的范围与强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与暴雨中心的迭加区域必将是地质灾害的重灾区。尤其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如公路、铁路、水库库区、矿山开采、城镇和道路建设对山体边坡开挖处理不当,滑坡体的切脚切腰及弃渣弃土随坡堆放等,若遇有强降雨,必将诱发不同程度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在汛期来临之前,根据各旗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灾害隐患点要制定出操作性强的防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的线路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住户;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群测群防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要继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三)加强对人类工程活动的管理,继续规范人类工程活动行为。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管,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根据客观的地质条件做好工程选址(线)、设计和施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避免不当的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而诱发地质灾害。
(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力度,会同当地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要根据规划划定的高易发区域和确定的年度重点监测点位置,结合强降水分布时空,对有可能发生3级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时,要及时会商后联合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可能受灾区域的监测预防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五)各旗县市(区)要认真实施旗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多方筹集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及避让搬迁资金,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和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监测防范工作应由矿山地质灾害点辖区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为责任人;各灾害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矿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苏木乡(镇)长、居委会主任以及嘎查长、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群策群防工作责任人。
各旗县市(区)国土局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建立防范网络体系,加强巡回检查,发现灾害预兆,立即发出预警信号,组织撤离危险区内人员,并设置警戒;每个灾害点的矿山企业责任人,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防治工作,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山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并制定矿山坑下坑上滑坡事故专项防灾预案;盟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矿山和重点矿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