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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失效]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集中申报集中监管的函》(国寿闽函[2002]7号)悉。鉴于因改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区、县级支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精神,同意于2002年起,由各设区市分公司(福州地区由省公司营业管理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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