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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成都七中东方闻道网校学生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成都七中东方闻道网校:
你校《关于申办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根据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考虑投资成本和生源状况,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经研究现对网校中学学历教育学生收费批复如下: 一、直播式教学本部学费1.5万元/年,直播式教学远端班学费1.2万元/年。 二、上述收费为最高限额。除学费、住校生住宿费、代管费外,你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加收其它费用。学费应分年收取,不得收取任何一次性诸如赞助费、建校费等费用。 三、学生入学时,网校应与学生签订收费合同,明确中途退费的规定,并将合同格式抄报我局备案。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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