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你委《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的请示》(京仲办字[2002]02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仲裁收费标准适当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本函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收)字(1995)第337号、京价(收)字(1996)第400号、京价(收)字(1998)第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