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2]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层报省国税局批准。 二、企业申请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 2、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追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追加投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各市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应有两名税务承办人员签字。 各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