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2]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合同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工商函[2001]5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第七条的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发布了新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增加了文本条款,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新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规定,加之印制成本上升等原因,经测算研究,同意将我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具体收费标准为: 1.100页8开装订本每本9元; 2.50页8开装订本每本4.5元; 3.150页16开装订本每本8元; 4.100页16开装订本每本6元; 5.80克双胶纸每个印张0.85元; 6.70克双胶纸每个印张0.80元; 7.无碳复写纸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下发的核定工本费的原则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市、州、县工商部门发放合同示范文本的费用由省工商局在最终收费标准内确定分成比例,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收费前,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