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黑财综[2001]33号文件使用期限的函》(牡政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垃圾处理费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1]33号)执行。 此项收费试行到2005年末,届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