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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黑财综[2001]33号文件使用期限的函》(牡政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垃圾处理费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1]33号)执行。 此项收费试行到2005年末,届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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