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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三门峡车务段续收地磅过秤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铁路局:
你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补报我局三门峡车务段地磅收费的函》(郑价办函[200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三门峡车务段实业开发公司自筹资金在三门峡、灵宝车站修建的地中衡收费期限己到,由于续收时漏报,经研究同意三门峡、灵宝车站地磅收费期满后仍按原定标准执行,即散堆装货物每吨2元;零担货物每100千克0.40元;集装箱货物每吨(或英尺)1.50元。三门峡车站集装箱货场新建地磅也按此标准执行。包装货物中己标明商品重量的货物免收过秤费。批量大的货物和常年发送的货物过秤费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过秤方与货主协商确定。 二、地磅过秤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过秤码单位应妥为保管,以备货主或收货人查询。 三、本批复有效期至2003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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