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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卫生,提高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营造尊重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每年的5月26日定为自治区环卫工人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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