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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教育厅关于省农垦中学初中部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6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农垦中学:
报来《关于初中部学生公寓楼住宿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你校初中部学生公寓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初中部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 二、公寓须有卫生间、阳台,每人须配有铁床、行李柜、电风扇,每间入住6--8人。 三、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四、本批复自2002年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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