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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长春市第十一中学分部自费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发文字号】 长物价[2002]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第十一中学分部:
你分部《关于长春市第十一中学分部招生收费标准请示报告》收悉。鉴于分部在十一中南侧购置土地9000平方米,建教学楼、宿舍等1205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6728万元)的实际情况,根据《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吉省价收字[1998]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分部收取自费生学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分部必须保证在今年招收新生前将校舍及配套设施建成,交付使用后,方可向学生收取学费。 二、考虑到分部师资配备及现有设施情况,今年可招生400人,收费标准为每生(三年)26000元。 三、由学生自愿申请住宿的,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人均居住面积必须超3.5平方米以上,有空调、卫生间等)。 原长物价[200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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