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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核定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等3家医院住院陪客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儿科医院:
你们《关于收取儿科病房陪客费的请示》收悉。据研究,核定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市儿童医院等3家医院儿科病房住院陪客费每人每天分别为30元、15元、15元。 陪客要求需经患儿家属自愿提出,不得强制安排。 上述费用由病人自理,并出具“不属于公费、医保报销范围”的专用收据。 以上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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