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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半票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02]1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嘉兴市计委、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对公路客运半票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嘉计物[2002]179号)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第四十三条“全票和半票”中“儿童和优待票按运价的50%计算”的规定,公路客运半票应按运价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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