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对外员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请调整福建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收费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外经贸函[2002]59号)悉,鉴于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收费属于中介有偿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六个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收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均属于自愿委托代办或咨询服务性质,因此,该中介服务收费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即由各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项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该项服务和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也不得强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某种服务。同时,执收单位在实施服务和收费时,应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金额及支付时限等。
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及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资金管理应严格按闽财综[2002]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