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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38号、沪财预[2002]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2001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精神,现将本次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办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中的变动产权登记费由80元/次降低到60元/次,占有产权登记费维持原标准80元/次不变。注销产权登记费未按规定项,不予收取。 二、市水务局的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原标准按现行水价5倍降低为2倍。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请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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