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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客运出租汽车途经蕴藻浜沿线路桥停止向乘客收取通行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公[2002]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交通局: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江杨路大桥专营权并取消蕴藻浜沿线桥梁设卡收费的决定》[沪府发(2002)22号]的通知,现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载客途径上述路、桥的中小型客运出租车不得向乘客收取通行费。 原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逸仙高架路及相关路桥向乘客收取通行费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223号]和《关于核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江杨路大桥向乘客收取通行费的函》[沪价经(2000)第031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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