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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牡丹江市交通局:
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交财[1992]272号文件的规定,牡丹江宁杏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至2002年11月到期。由于目前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决定,延长该段公路收费期限至2004年末。并对牡丹江地区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04年末,到期后重新报批。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原黑交财[1996]38号、黑财综字[1998]116号、黑财综字[1995]58号文件规定上述三段公路和绥芬河大桥的车辆通行费征费标准废止,其它收费管理办法不变。 附件: 牡丹江地区部分公路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车辆型号 车辆种类 宁安至杏山永胜至东宁绥芬河大桥东三级公路 微型 摩托车2 211 小型 2吨以下载货车辆 8 12 33 19座以下载客车辆 中型 2.5吨至7吨载货车辆1520 55 20座以上载客车辆 大型 7.5吨至14吨载货车辆 2025 10 8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特大 15吨以上载货车辆2530 12 12 注:对运送农用物资、拉运农业生产资料的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 小型拖拉机免征过路过桥费。 营业性拖拉机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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