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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民建房是否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字[200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盐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农民建房是否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请示》(盐财农〔2002〕90号)悉。经研究并商省水利厅,现答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财农13号)中已明确规定:“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是指所有占用耕地的项目,即包括除小型水利项目、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田间道路和村间道路用地之外的所有占用耕地项目。”因此,除文件规定项目以外的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均应按规定标准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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