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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酒类专卖部门收取酒类专利款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7月5日起,取消酒类专卖部门收取酒类专利款,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整顿酒类生产加强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粤府办[1982]97号)第三条“加强专利管理”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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