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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函字[20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评审费标准前,同意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奖励评审费标准的复函》(黑价联字[2002]4号)规定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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