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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广益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1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长沙广益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湖南广益实验中学申请审批2002年秋季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你校近年来的办学成本,经研究,现就你校2002年秋季新生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对自愿报名就读你校的学生,初中每生收取办学经费不超过12000元,高中每生收取办学经费不超过15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收取。 2、学杂费和代收费:初中生每生每期1300元,高中每生每期2000元,艺术特长班每生每期1800元。 3、住宿费:住校生每生每期4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你校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来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适用于你校2002年秋季入校的新生,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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