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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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