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