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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决定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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