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度立法计划的请示〉的通知》(津党发[2002]8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2002年度政府立法项目》,并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2002年度的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要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突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重点,优先安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兼顾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新定的项目。要把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放在首位,为依法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2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任务,包括新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4件;新制定政府规章17件,修改15件,废止17件(目录附后)。
政府立法工作作为我市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努力做好立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实施立法计划的各项工作,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断提高其协调工作的效率、水平和权威性。
市政府法制办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协调论证、审核报批工作。要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基层组织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按照依法理顺、有利工作的原则,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进行统一的法律审核,规范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市政府反馈法规、规章草案意见时,要认真组织研究,所提意见要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签发,并按时间要求及时反馈。
担负着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在对立法项目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并做好协调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因故未能完成立法计划的,应于2002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鉴于今年立法项目多、任务重、难度大的实际情况,为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完成预定的立法任务,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做到:
(一)坚持与时俱进,重在创新。要在遵守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以解决天津改革开放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原则,并在法的内容和形式上有创新、有发展。要把改革的精神、原则、成果、国内外的有益经验融于政府立法工作之中,对别人没解决的问题,敢于在实践中有所突破。
(二)坚持质量第一,扣紧主题。要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扣紧贯彻WTO规则,切实履行我国的承诺。要认真落实WTO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证WTO规则在我市正确实施;要扣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准确把握中央与地方立法的职权划分和国家立法的本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得越权立法或擅自扩大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防止出现重复清理的问题。
(三)坚持服务中心,科学规范。要围绕实现天津新时期的三大历史性任务,立足依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维护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解决好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管理与服务、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等方面的关系。依法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机制,为实现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坚持权责统一,正确设权。给行政部门设定权力,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对赋予部门的权力,必须同时规定其行使的条件、程序及违法行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在规定其义务时,必须同时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权利的渠道、程序和救济方法。在给行政部门设定权力和结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都应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举行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统一法律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五)坚持抓好培训,提高素质。当务之急是利用各种形式抓好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培训的重点:一是政治上的培训。要结合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重点,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人民意识。二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的培训。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努力增强国家法制统一和按照法定程序立法的意识。三是WTO规则的培训,这是履行我国承诺,准确把握WTO规则,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符合WTO规则,并统一实施的基本前提。四是立法技术培训。立法是一门科学,是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要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章节结构以及法律语言的运用和表达。在立法原则和法律用语上要做到与WTO规则相衔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天津市2002年度政府立法项目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新立项目(1件)
天津市劳动监察条例(市劳动局)
理由: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社会保障措施的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修改项目(14件)
七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劳动局)
(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市房管局)
(三)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天津警备区)
(四)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市卫生局)
九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天津市农作物种子条例(市农业局)
(六)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市容委)
(七)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市市政局)
十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委)
(九)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市计生委)
(十)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原渔业法实施办法;市农委)
(十一)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市农委)
(十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市政局)
十二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包括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市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市工商局)
三、争取项目(7件)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管理条例(市滨海委)
理由:为更好地发挥滨海新区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加强滨海新区的建设管理。
(二)天津市供用电条例(市经委)
理由:为完善供用电市场规则,维护供用电管理秩序。
(三)天津市拍卖业管理条例(市商委)
理由:规范拍卖业市场和公物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发展。
(四)天津市气象条例(市气象局)
理由:为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根据《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理由:规范城市环境秩序,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六)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园林局)
理由: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塑造优美整洁的城市形象。
(七)天津市法律援助条例(市司法局)
理由: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或特殊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缓解社会矛盾。
四、立法调研项目(19件)
(一)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市经委)
理由:待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再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进行修改。
(二)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市质监局)
理由:待国家对进口计量器具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三)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水利局)
理由: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后再进行修改。
(四)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市外经贸委)
理由:待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五)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市水利局)
理由: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改后再进行修改。
(六)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市农委)
理由:待国家农村集体经济承包相关法规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七)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市统计局)
理由:待国家对统计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后再进行修改。
(八)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包括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保税区管委会)
理由:待国家关于特殊经济区的政策明确后再进行修改。
(九)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市高新区管委会)
理由:待国家关于特殊经济区的政策明确后再进行修改。
(十)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市质监局)
理由: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改后再进行修改。
(十一)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市侨办)
理由: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再进行修改。
(十二)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市出版局)
理由:我国对WTO无出版方面承诺,此方面政策如何调整,目前国家尚无定论,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十三)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市出版局)
理由: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十四)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市人事局)
理由: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十五)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理由:与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一并修改。
(十六)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
理由: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后再进行修改。
(十七)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理由:待城市规划法修改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十八)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市市政局)
理由:待国务院《燃油税条例》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十九)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理由:待测绘法修改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第二部分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新立项目(17件)
(一)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市质监局)
(二)天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农业局)
(三)天津市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市水利局)
(四)天津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市邮政局)
(五)天津市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市工商局)
(六)天津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
(七)天津市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市民政局)
(八)天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市文化局)
(九)天津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天津警备区)
(十)天津市人才争议仲裁规定(市人事局)
(十一)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房管局)
(十二)天津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市建委)
(十三)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体育局)
(十四)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十五)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法制办)
(十六)天津市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市经委)
(十七)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市信息化办)
二、修改项目(15件)
(一)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市经委)
(二)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市绿化办)
(三)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暂行规定(市物价局)
(四)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市交委)
(五)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市农委)
(六)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市经委)
(七)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市物价局)
(八)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
(九)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市体育局)
(十)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十一)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委)
(十二)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市房管局)
(十三)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房管局)
(十四)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十五)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三、拟废止项目(17件)
(一)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市水利局)
理由:其内容可为市人大制定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所吸收。
(二)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市水利局)
理由:其内容可为市人大制定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所吸收。
(三)天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计生委)
理由:其内容可为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所吸收。
(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房管局)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所吸收。
(五)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房管局)
理由:其内容为市政府新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所吸收。
(六)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房管局)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所吸收。
(七)天津市境内引滦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所吸收。
(八)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市市政局)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修订后的《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所吸收。
(九)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市建委)
理由:其内容可为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条例》所吸收。
(十)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市园林局)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所吸收。
(十一)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园林局)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所吸收。
(十二)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市房管局)
理由:其内容为《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所替代。
(十三)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市建委)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所吸收。
(十四)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建委)
理由:其内容为市人大修订后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所吸收。
(十五)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市房管局)
理由:其内容为《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拟新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所替代。
(十六)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
理由:其内容可为市人大拟于2003年制定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所吸收。
(十七)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办法(市环保局)
理由:其内容可为市人大拟于2003年制定的《天津市防治水污染条例》所吸收。
四、立法调研项目(22件)
(一)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市质监局)
理由: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二)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市经委)
理由:待国务院《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三)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市交委)
理由:待国务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四)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交委)
理由:待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再进行修改。
(五)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市劳动局)
理由:待市人大制定的天津市劳动监察条例出台后废止。
(六)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天津警备区)
理由:待国家出台民兵预备役法后再重新制定。
(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市劳动局)
理由:待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修改后再修改。
(八)天津站地区管理规定(市市容委)
理由:待主管部门理顺后再修订。
(九)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市建委)
理由:待城市规划法修改后再修订。
(十)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理由:待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修订。
(十一)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理由: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改后修订。
(十二)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建委)
理由:待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修改后修订。
(十三)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市环保局)
理由:待市人大制定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修订。
(十四)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市环保局)
理由:待市人大制定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修订。
(十五)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理由:待测绘法修改出台后修订。
(十六)天津市征收排污费办法(市环保局)
理由:待国务院《排污费征收条例》实施后修订。
(十七)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市容委)
理由:待市人大新制定的天津市市容环卫条例出台后修订。
(十八)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理由:待国家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后再进行修改。
(十九)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市民政局)
理由:待国家《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再进行修改。
(二十)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市建委)
理由:待市人大《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后再进行修改。
(二十一)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市建委)
理由:待市人大《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后再进行修改。
(二十二)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市房管局)
理由:待市房管局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责具体明确后再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