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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荆门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2002]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荆门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荆价文[2002]12号)收悉。按照国家水价改革精神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目前你市自来水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和审核你局提出的按两部制水价调整供水价格方案,同意适当调整你市自来水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0.91元调整到1.24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城市供水价格中用水容量基数:居民按每户每月12立方米计算。非居民按用水单位前三年(不到三年的按实际用水时间)平均用水量计算。 三、自来水价格提高后,请你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对居民特困户的优惠方案,与水价调整方案一并执行。 四、请你局与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上述调价标准批复自2002年6月份抄见用水量起执行。 附:荆门市城区供水价格表(略)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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