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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和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审议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办理。”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的决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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