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 22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