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省立医院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立医院新建高干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服161号)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新建高干病房床位费后,不得再另外向病患者收取病房空调费、陪伴费、汤水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