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由市局网站对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发布限期改正公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02]3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决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对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发布限期改正公告。市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国税[2000]217号)中关于“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的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科在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时应同时附报软盘。对于市局网站已发布的涉及本局范围内的限期改正公告,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同时利用本局办税服务场所的公告栏予以发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2年5月31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