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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2)


【颁发部门】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思署发[200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地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区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行署制定了《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教兴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思茅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四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思茅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在区内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审批、登记办法,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和第3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八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对全区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一)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二)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二节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二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六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显著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七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参加单位。 第十八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先进性突出:引进应用技术在行业内属成熟的先进技术,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先进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要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九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奖励委员会设委员9~15人。主任委员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农业、林业、卫生、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二条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区内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被推荐为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和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参与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六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地直各部、委、办、局和地区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思茅地区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思茅地区部队; (五)经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以上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七条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思茅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区外(包括国外)或者在区内的外资机构(包括国内区外和国外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被推荐但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三条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五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地区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八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奖励委员会审定后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清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一条地区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二条实质性异议由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地区奖励办公室审核。地区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地区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县(市)的异议处理,由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四十三条地区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地区奖励委员会提交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四条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审批;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批;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五条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决议进行审核,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四十六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思茅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3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7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经费。 第四十七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四十八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九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十条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区财政列支。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二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十三条参与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各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87年7月18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颁发的“关于印发《思茅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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