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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聘任的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
现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经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指经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任并颁发聘书和"行风监督证"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义务监督员一般从各级人大、政协、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对象中聘请。 第四条义务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第五条省工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市、州、直管市、林区所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工商局聘任的义务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习、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基层分局和工商所与行风评议有关的会议、活动;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 (四)要求发生违纪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分局、工商所领导汇报情况; (五)要求发生违纪行为的当事人或知情人说明情况; (六)制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向聘任单位提出监督建议; (八)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人员对其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第七条义务监督员监督内容: (一)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建议; (二)监督行政收费行为,提出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行为的建议; (三)监督廉洁行政情况,提出纠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案、费、证、照"搞"吃、拿、卡、要"行为的建议; (四)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态度生硬行为的建议。 第八条义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联合组织检查、调查。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人员应自觉接受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听取义务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并扎实进行整改。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工商局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义务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义务监督员不得涂改、转让(借)义务监督员聘书或"行风监督证",不得从事不廉洁活动。 第十一条聘任单位对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设立"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建议奖",奖励成绩突出的义务监督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工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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