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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九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财综函[2002]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九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请示》(九府函[2002]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出租 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并制定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采取向全社 会竞标的方式进行。 二、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严禁挪作他用。 三、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1998]17号)规定,在对法律规定不得出售所有权,只允许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其底价必须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招标拍卖前,要制定具体的招标拍卖实施方案,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拍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公平、公正和公开,各项工作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都要接受 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将及时纠正或终止招标拍卖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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