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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对危险化学品从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及5月14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下大力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治久安。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根据《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以及液化气体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场所及设施、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作坊要停产整顿;其他各类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严格进行整顿。省内禁止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同时要采取淘汰、替代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氰化物的使用量。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等经营条件、从业人员素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从严审查有关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要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和车辆检测。要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要坚决禁止在河流、湖泊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中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验制度。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购买等各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和发领、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市、县(区)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今年5月开始,年内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个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要求。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个月)。 各地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的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要的危险源数量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逐项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写出报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或重新申领。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4个月)。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经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以恢复生产;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有关规定,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个月)。 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即县对乡(镇)验收,市对县(市、区)验收)。各设区市和有关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验收方案并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以上四个阶段的工作可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或交叉进行。对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可随时验收;对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地市和单位,要责令其进一步整改,促其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经贸、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监察、供销、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同时,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深入进行整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注意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要通过整治,确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协调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省政府成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全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修订或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或标准,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8、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做到多管齐下。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并结合今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普及安全知识,宣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六)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省政府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要把整治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对因失职、渎职、腐败等行为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七)整治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总结报告并抄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查俊如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朱希 省政府办公厅助理巡视员 刘保朝 省经贸委综合行业办主任 彭焕恭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延汉 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利 省卫生厅副厅长 龙卿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 胡菊芬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荣 省环保局副局长 刘柏林 省工商局副局长 汤建人 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勇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肖建国 省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钱汝兴 省内贸行业办副主任 饶金保 省供销社副主任 郭华 省邮政局副局长 刘晓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熊和平 省医药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云 省轻工行业办副主任 叶为宝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喻正平 省交通厅运管处处长 杨华 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龙卿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齐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处(联系人:季国仁、邹伟;联系电话:0791-62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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