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的民间投资发展迅速,投资总量不断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优势,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稳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和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若干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快速发展
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是与民间投资的积极参与分不开的。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市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投融资体制新格局;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扩大民间投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实行积极的开放型投资准入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必须由政府垄断的领域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所有其他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入世后凡我国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应先对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凡允许民间资本准入的投资领域,在税收、土地使用、开办企业、项目审批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对民间法人和自然人要与国有单位一视同仁。凡需要资质条件的,资质条件必须公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严肃地组织清理我市现行对民间投资准入的种种限制条件,使其真正享有平等待遇。要充分吸纳国内外在这方面的成功做法,按市场经济的原则,通过各种配套政策措施,使民间投资项目形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使民间投资者贷款真正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服务意识,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管理办法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要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投资方式的创新步伐
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也可通过协议转让产权(经营权)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对新建的项目,要积极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项目。
五、制订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城建、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行业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或提出相应扶持配套政策,以吸引民间投资进入这些行业。具体项目可以按“一项一策”方针,在推出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
(一)积极运用财政、税收、价格、土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1.价格政策:除国家、省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品种外,价格应放开,原则上应由投资者和市场决定。
2.财政政策:对某些投资大、收益低的公益行业,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投入。
3.税收政策:从其他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用来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财税部门按该部分投资返还原所得税;个人所得如再投入同类项目,可全额抵扣个人所得税。
4.建设用地政策:根据投资项目的用地性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要行政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
5.水、电、路的配套与收费政策:要象对待重点工程、外资项目一样,对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在水、电、路的配套上给予优先安排;按项目性质享受国有单位同等的城建大小配套费减免政策;项目建成后水电收费,应按国有相关企业同等待遇。
(二)有关行业的具体政策
1.医疗机构
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纳税,可分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定点范围。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经营,服务价格放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税。
2.教育机构
民间投资办学收费标准自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允许给投资者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投资回报,允许投资者逐年回收除注册资金外的投资;民间资本建设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在土地征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配套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收费要实行政府指导价。
3.水厂、污水及垃圾处理
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垃圾发电,要积极协助投资者做好上级电力部门工作,努力做到全额收购,价格从优。对居民和企业单位都要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垃圾清理、处理费;在现阶段,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费的价格不到位时的运营费用不足部分。
4.交通(设施)
对民间投资交通项目要采取特许经营、定期限收费的政策。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凡企业经营收取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符合规划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公路沿线兴办洗车场、服务区、仓储业、做广告等。
5.民政福利
对社区普通养老院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允许民间资本创办养老院、老年乐园,设立为老年人康复、一般性诊治的医疗服务机构并对外服务;社区老年乐园和政府资助建设的高档次老年乐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全额由投资者出资的高档次老年乐园收费标准自定。
六、改进政府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改革投资审批制度,减少、简化审批手续。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提高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建立检查记录卡和出示检查证制度,切实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杜绝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对违章检查和国家、省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民间投资单位有权拒绝和拒缴。
(三)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公布投资政策信息和项目信息;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四)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单位职工在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七、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八、建立监督机制
对允许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要打破垄断和变相垄断,对违反规定限制民间投资和限制民间投资者正常经营的,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和纠正。
九、本意见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民间投资是指个体、私营、集体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措施,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