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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自动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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