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经(贸)委、外经贸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下达2002年稀土出口配额(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285号)精神,现将2002年稀土出口配额(第一批)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稀土出口配额包括稀土金属、氧化稀土和稀土盐类。
稀土金属的税则税号包括:
28053011、28053012、28053019、28053021、28053029
氧化稀土的税则税号包括:
28461010、28469011、28469012、28469013、28469014、28469019
稀土盐类的税则税号包括:
2461020、28461030、28461090、28469029、28469030、28469049、28469090
二、出口单位凭本通知,到许可证发放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为配合国家整顿稀土行业的产业政策,本次稀土出口配额分配向骨干企业倾斜,优先安排出口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大中型生产企业。
附件:2002年稀土出口第一批配额 (略)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