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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住规[2002]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 (沪住规[2002]086号上海市住宅发展局2002年6月6日)
第一条目的 为不断提高本市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引导所有新建住宅小区按“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一批“四高”优秀小区;规范创建管理,提高创建水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四高”优秀小区创建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县住宅局)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四高”优秀小区创建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区。 第四条达标考评标准 一、达标考评必备条件 1、小区所有规划和建筑设计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2、小区建设必须参加创“无渗漏”活动,新建住宅必须达到“无渗漏”标准,住宅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5%; 3、小区建设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并符合沪住工(2000)222号、沪住规(2001)032号有关要求; 4、小区技术配置必须符合《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5、小区部分住宅实施菜单式全装修(2002年全装修住宅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以后所占比例逐年提高); 6、小区建设中材料(部品)使用满足建设部建住房(1999)295号文“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要求。 二、达标考评评分标准(100分) (一)规划设计(30分) 1、规划构思与空间布局(12分) 要求:小区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空间组合富有特色,具有均好性;注重地域文化特点,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地形、地物,体现小区特色。 2、环境设计(7分) 要求: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绿化配置合理,乔、灌、花、草搭配符合《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要求;充分考虑老人、儿童休憩和活动的设施,建立良好的居住环境;环境设计具有地区人文特色,考虑文化景观功能要求。 3、交通组织(7分) 要求:小区主次入门选择得当,交通流线组织便捷,满足居民出入方便;道路分级明确,主次分明;小区内停车位平均达到0.5个/户以上。 4、公共服务设施(4分) 要求:公建服务设施配置和布局方便居民使用,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合理、经济,各管线综合平衡,互不干扰;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环保的要求。 (二)住宅建筑设计和施工(40分) 1、平面布局(13分) 要求:住宅平面布置紧凑有序,各居住空间分配尺度合理,符合人的生活行为规律;平面功能分区明确,做到洁污、动静分离;充分利用空间,合理设置储藏设施,满足多种储藏功能的要求。 2、立面造型(7分) 要求;造型、色彩和谐有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外貌美观、富有个性、体现时代的文化品位,具有一定的文化观赏功能。 3、物理性能(3分) 要求:卧室、起居室、厨房直接采光;每套住宅有良好的穿堂风,通风路线流畅,卫生间的通风措施效果显著;隔音效果好。 4、安全性(7分) 要求:结构设计合理,充分考虑抗震措施、经济安全、施工方便。 5、建筑施工(10分) 要求:建立健全的施工保证体系,推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无功能性质量问题。 (三)技术配置和“四新”技术应用(30分) 1、能源应用(14分) 要求:以节能、环保为基本原则,建筑体系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温性能;对常规能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积极采用清洁新能源。 2、水资源利用(7分) 以节约用水为基本原则,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充分利用生活废水、雨水资源,有条件的提倡采用中水回用技术;努力改善居民的生活饮用水质量,积极采用分质供水等措施。 3、废弃物处置(4分) 以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基本原则,做到垃圾分类收集,有机垃圾部分进行生化处理。 4、智能化和信息化(3分) 积极采用“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可选配置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小区各类信息化服务,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5、材料应用(2分) 以环保、节能,改善住宅防水、抗裂.提高住宅隔声、保温等各项物理性能为基本原则,积极采用成熟的新型墙体材料;大力采用有关部门认证的环保建材和可重复、可循环、可再生和利用的材料。 三、达标要求 (一)凡新建小区未全部达到必备条件的不得参加评分。 (二)考评分低于75分不能达标。 (三)未按优化建设方案实施的,不能达标。 第五条申报办法 凡要参加创建活动并申报创建“四高”优秀小区的住宅建设单位,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宅局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创建下作计划(建设方案) ●开发建设计划 ●规划设计特点 ●建筑及房型设计特点 ●环境设计特点 ●技术配置情况及“四新技术”应用情况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目标 ●详细规划方案图 ●典型标准层及主要房型平面图 第六条管理程序 1、各区县住宅局在收到市、区计划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时,即对开发建设规模达到组团级及以上的项目建立基础台帐,进行“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储备。 2、在项目方案阶段,区县住宅局提前将“四高”优秀小区的规划设计及技术配置要求告之建设单位,指导和帮助开发单位完善建设方案。 3、区县住宅局受理申报后,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对住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区局。 4、区县住宅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在市住宅局指导和帮助下,在详细规划阶段组织专家对其建设方案(创建工作计划)进行评估、优化和审议,并负责将专家审核和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开发建设单位,并督促其落实到创建项目设计之中。 5、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区局的评审意见以及实际检查情况,合格的项目由市住宅局正式批复列入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计划。 6、市、区县住宅局应在建设施工阶段时“四高”优秀小区创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创建过程中有关问题。 7、凡发展不按“四高”标准进行建设,并经劝告不予改正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宅局将取消其创建“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资格。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1、区县住宅局应根据市住宅局的要求负责做好本区县年度创建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市住宅局每年编制并下达《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建设计划》。 3、列入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面建成,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验收和命名 1、已建成的创“四高”优秀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报表 (2)“四高”优秀小区开发建设综合报告 ●开发建设情况 ●规划实施情况 ●技术配置及“四新”技术应用情况 ●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有关实景照片 2、区县住宅局应协助市住宅局组织有关部门、创建项目的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对申报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综合评估验收。 3、凡小区的各项建设按规划和创建工作计划的要求全部建成,并经市住宅局组织严格考核,验收合格的,将命名为“××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并颁发证书和铭牌。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住宅局将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后再予验收。 4、正式命名后,凡有投诉并经证实有严重质量等问题的小区,将撤销其“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各区县住宅局应对在“四高”优秀小区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加当年本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的评选。同时,对在“四高”优秀小区创建活动中的有功人员,可结合工作考评予以行政奖励。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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