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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普通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教电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2年度普通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学费整体维持上年标准不变,个别项目作结构性调整:(1)适当调整学科分类办法。将各学科门类按培养成本和就业情况分为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公安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医药类等七大类,并相应归类安排其收费标准。各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学生仍按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减半收取。公安学校招收的非公安类学生和师范学校招收的非教育类学生,按专业分类收费标准收费。具体各大类的收费标准及包含的专业名称见附表。(2)适当调整定向生奖学金和专升本收费标准。为弥补培养成本,从今年起一次性向定向单位收取的定向奖学金调整为:大专院校每生不超过1万元,一般本科院校每生不超过1.5万元,重点本科院校和211工程学校每生不超过2万元;向专升本学生一次性收取的办学经费调整为:工科体育类、公安类、医药类和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10000元,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教法管类学生8000元。(3)热门专业由省教育厅按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我省高校实际开设专业数的20%确定,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学费标准继续在非热门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艺术类专业和高职、中专学校各专业,不得纳入热门专业范围。(4)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校的学费和重修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5)各本科院校经批准举办的二级民办学院和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二级学院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 二、学费以外的其它收费:(1)住宿费: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2000)湘价费字第259号文件规定执行;非公寓制管理的学生住宿收费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宿舍内有电视机、电话和洗衣机的,可适当收取押金(毕业时退还)。(2)代收费:书籍课本费按学年据实向学生代收;军训服装费每生65元,服装式样由学校按实用、整齐、统一的原则确定;体检费每生45元(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身份证和户口本费32元(其中户口本1元、身份证25元、照相费6元),入学前已办理身份证且未离开常住地(城市以市为单位,其它以县为单位),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不再办理,也不得收费;被服及其它主要生活用品,学生要求购买的,由学校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和押金。 三、适当提高研究生学费标准,具体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帮困保学制度。各大、中专学校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帮困保学制度,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和贷学金等。学费中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额按年学费总额的10--20%由学校掌握。对家庭困难的贫困学生,学校应采取减免学费、住宿费等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并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严格收费政策和纪律。各地特别是各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执行收费政策不仅关系到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当前的社会稳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今年秋季的招生收费工作。各学校除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外,严禁再以任何名义自立项目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有偿服务名义向学生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和多收少开票据,严禁收取报名费、卫生费、一次性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转专业费等,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对学校的捐资赞助费,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学生入校录取挂钩。任何部门、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收入。学生入学缴费期间,各学校要公布有关收费政策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国家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学校的招生简单要写明本校所有项目的收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六、切实加强对今年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今年秋季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新生入学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大、中专学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大、中专学校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集中查处一批乱收费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2002学年度湖南省普通大专院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2、2002学年度湖南省高职、中专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分类表 附表一: 2002学年度湖南省普通大专院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年 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其它本专科学校 湖南大学学.湘潭大学普通院校师范院校 (本科)(本科)本科专科本科专科 农林.航海.地矿油类 350034002900270029002700 文.史.哲.理类400038003100280031002800 经.法.教.管类450040003400310034003100 工科.体育类460042003500320035003200 公安类 44004000 艺术表演专业(含800054008000750048004400 与新美术) 闻传其他专业 600050006000550042003800 播类 医药类 60005000400050004000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2002年度入学的新生,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二: 2002学年度湖南省高职、中专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年 中专(含电大普通班)职业中专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般学校师范学校本科专科 文.农.林.师范类 190019001100 公安.工科类 28002800180045004000 卫生.体育.服装.旅游.2000 美容类 经.法.教.管及其它 2000200040003500 艺表演专业(含美术)50002800300080007500 术其他专业33002300200060005500 类 医药类30003000280055004200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2002年度入学的新生,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级重点中专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20%和15%。 附表三: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分类表 农林、航海、地矿油类:地矿类、水利类、海洋工程类、测绘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草业种学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农业经济管理类 文史哲理经法教管类:哲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会学类、政治学类、教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历史学类、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天文学类、地质学类、地理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力学类、心理学类、统计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 工科体育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环境科学类、材料类、机械类、仪器仪表类、能源动力类、电气信息类、土建类、环境与安全类、化工与制药类、交通运输类、轻工纺织食品类、航空航天类、武器类、工程力学类、生物工程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体育学类 公安类: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 艺术与新闻传播类:新闻传播学类、艺术类 医药类: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麻醉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药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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