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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2]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服务商的监督,现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现阶段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贯彻实施深化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对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它对于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保证公平税负,促进依法治税,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做到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安排、稳步推进、强化检查和监督。对推广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时要着重做好总结、对比、分析工作,按计划要求完成推广工作。 三、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过程中,必须坚持由纳税人自愿认购的原则,严禁各种形式的强行推销情况的出现,并应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 四、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有关规定,将此次发票改革的精神、意义、目的、措施,宣传、辅导、培训到每个纳税人。试点单位应于7月31日以前,其他单位于9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在培训工作中,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现象。 五、试点单位的纳税人,凡在7月31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8月1日起开始使用;其他单位的纳税人,凡在9月30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六、纳税人认购税控装置流程图 纳税人认购税控装置流程图
选择使用定额发票┌────┐选择认购税控装置 ┌─────┤ 纳税人 ├────────┬─────┐ │└────┘核││ │核↑↑↑定││ │定│││并││ │并│││供││ │供│││应││ │应│││发││ ↓发│││票↓↓┌───────┐ ┌────┐票│││┌───┐┌──┐│税务机关、被授│ │税务机关├──┘│││ 税务 ││服务├──→│权单位│ └────┘│└──────┤ 机关 ││ 商 │└─────┬─┘ │└───┘└┬─┘│ │ 售后服务 ┌─────┐││ └─────┤收款、培训│←───┘税控装置初始化│ │、安装│←───────────────┘ └─────┘ 纳税人按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后,认购流程如下: 附件: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保障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职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具备税务机关能够监控应税收入的产品。 税控装置产品包括税控发票机、外挂税控器以及其他具有多种功能的税控装置(以下简称:产品)。 第三条市局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标准; (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产品; (三)确定销售范围,服务商主要在划分范围内销售; (四)授权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 (五)制定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并根据产品成本的变动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随时调整; (六)对于产品销售后服务不达标准的服务商,行使责令制造商更换服务商或由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的权力(以下简称:更换权); (七)对于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制造商,行使责令其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直至终止继续销售产品的权力(以下简称:终止权); (八)监督被授权单位所进行的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区(县)局、分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县)局、分局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 (二)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产品认购工作; (三)配合服务商和被授权单位做好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回收办理纳税清算的纳税人的税控存储器和税控密码器; (五)监督服务商的售后服务工作; (六)定期向市局上报进展情况,随时反馈问题。 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被授权单位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密码器和IC卡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制造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二)提供担保单位,承担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其他因素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为服务商提供担保,承担其因售后服务不达标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在本市建立技术支持中心,为服务商提供产品售后的技术支持服务; (五)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和终止权; (六)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服务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保证金,用于“先行赔付”; (二)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 (三)主要在税务机关划分的销售范围内销售产品; (四)在划分范围内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所管辖地区,至少设立一个服务机构; (五)销售产品不超过税务机关制定的最高限价; (六)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操作培训并上门安装; (七)纳税人认购付款后,保证5天内安装使用; (八)以3个专职服务人员为基数,每销售200台产品,至少增设1个专职服务人员; (九)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接报后至迟1小时内到达现场; (十)产品售出后,前12个月免费保修,以后只收取材料费; (十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并于每月10日内将上月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以书面形式(附软盘)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认购和使用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 (一)自愿认购; (二)认购时需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附件); (三)认购采取先付款后培训、安装的方式; (四)纳税人应正常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为保证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产品出现故障时的正常经营,可按其经营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定额发票作为备份使用,同时应加强对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人发票使用认定 ┌──────────┬───────────────────────────────────────┐ │纳税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办税人员姓名││ ├──────────┼────────────────────────┴───────┴──────┤ │实际经营地址││ ├──────────┼─────────┬─────┬────────┬───────┬──────┤ │地税计算机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 │开票方式│发票类别│购票方式│供应量│成本│ 税控装置产品 │选项划│ ││││(每次)│││“√”│ ├──────────┼────┼────┼─────┼────────┼───────┼──────┤ │到税务机关开具│--│--│ -- │ -- │ -- ││ ├──────────┼────┼────┼─────┼────────┼───────┼──────┤ │白行手开│定额税控│验旧售新│一个月│购票成本│ -- ││ ││发票││ 用量 ││││ ├──────────┼────┼────┼─────┼────────┼───────┼──────┤ ││机打税控││一个月用│购票成本│税控发票机││ ││发票(窄)││量,但每次│和税控装│││ │├────┤批量供应│不超过一│置成本├───────┼──────┤ │白行机打│机打税控││万份││外挂税控器││ ││发票(宽)││││││ ├──────────┴────┴────┴─────┴────────┼───────┴──────┤ │注:│法人代表签字(章):│ │1.以以由纳税人填写,不购票单位签字盖章后可报“空”表格。 ││ │2.报送本表时,请附: ││ │①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3份; │单位公章(盖):│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份; ││ │③地税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份。 ││ │3.本表一式4份,税务机关2份,纳税人和税控装置服务商各1份。│填报日期:年月日│ ├───────────────────────────────────┼──────────────┤ │ 发票核定 ││ ││注:1.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2.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 │ │发票种类│名称│ 代码 │选项划│人。可供应—部分定额发票用│ ││││ “√” │于备份使用。│ ├───────┼────────────────┴─────┼────┤│ │定额税控│面值: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 │发票│20元、50元、100元 │││ ├────┬──┼────────────────┬─────┼────┼──────────────┤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2011│││ ││窄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 │机打││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2012││核定人签字(章):│ │税控││业专用发票││││ │发票├──┼────────────────┼─────┼────┤│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2013│││ ││宽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主管领导签字(章):│ ││├────────────────┼─────┼────┤│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2014│││ │││业专用发票││││ ├────┴──┼────────────────┼─────┼────┤│ ││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1200│││ │├────────────────┼─────┼────┤│ │全国统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1600││日期:年月日│ │式样机打├────────────────┼─────┼────┤│ │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1700│││ │├────────────────┼─────┼────┤│ ││保险业专用发票│2015│││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1400││核定单位公章(盖):│ ├───────┼────────────────┼─────┼────┤│ │出租汽车│出租车机打专用发票│1000│││ ├───────┼────────────────┼─────┼────┤│ │发票│出租车手写专用发票│0900│││ └───────┴────────────────┴─────┴────┴──────────────┘
注:认购税控发票机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购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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