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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2]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 家计 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 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我市扩大《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 对象及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个人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并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单位对象 招(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30%以上,且签订半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优惠证》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个人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 人《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3张,按个人户 口所在地或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审核办理 《优惠证》。 (二)单位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填写《单位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 单位 所招(聘)用国有(集体)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 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 办审核办理《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政策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 1.免费提供培训信息、用工信息; 2.免费提供一次培训; 3.免收档案管理费; 4.免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登记和成交服务费; 5.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6.免收职业介绍成交服务费。 (二)税务部门 1.对个人的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税务登记费。 (2)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1年免收、3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和劳务报酬,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持《优惠证 》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 ,在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2.对单位的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并由 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逐年审核。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的第1年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 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次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 总人数30%-6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其 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并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 审核。 (三)工商部门 1.下岗失业人员筹资兴办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可为30%,1 年内追加到60%,3年内全部到位。 2.新办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的,免收注册登记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2年内减半收取此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五)文化部门 1.从事个体文化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 2.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音像制品管理费。 (六)卫生部门 1.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 3.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七)体育部门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体育市场管理费。 (八)国资部门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 2.企业改制后吸收安置原单位80%以上下岗职工的,若职工个人自愿购买该企业国有资 产,在原政策规定优惠30%的基础上再优惠10%。 (九)城管部门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城建占道费。 (十)房产部门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 (十一)人事部门 进入人才流动机构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 (十二)公安部门保安服务机构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集贸市场保安费。 (十三)其它 建立扶持再就业的融资体系和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融资 渠道及小额贷款担保。 四、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劳动保障部门 1.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2.《城镇待业人员证》(含《待业职工证》)费。 (二)税务部门 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 (三)工商部门 1.个体附加费。 2.微机管理费。 3.文明经营保证金。 4.证照过塑费、镜框费。 5.名称查询费。 (四)城管部门 1.门前三包(五包)责任制工本费。 2.《占道许可证》工本费。 (五)房产部门 房屋租赁工本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所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办事程序汇编成册并予以 公示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回告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搞好管理服务。市再就业办负责制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考核办法,做 好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的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将按照执 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优惠证》仍按本通知规定的 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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